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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敬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11********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11民初100号
案号
(2018)辽0411执8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张旭、张敬华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9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152679.23元,共计1112679.23元,并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欠款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给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二、被告抚顺铭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祝树文、祁红星、付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14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1481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时间
2018-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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