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58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02民初4523号 |
案号 |
(2018)冀0302执2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广辉、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共同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聚溪模板租赁站租赁费335088.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李广辉、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共同返还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聚溪模板租赁站以下租赁物:6米钢管557根,4米钢管234根,3米钢管129根,3.5米钢管39根,1.5米钢管112根,1米钢管31根,十字扣件6309个,转向678个,接扣1798个,4米木跳板325块,3米木跳板9块,顶托296个,铁鞋487个,到期如不能返还,则按其价值108764.50元予以赔偿。三、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聚溪模板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9元,由被告李广辉、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22 |
发布时间 |
2018-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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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永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2715889085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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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263-2号(402、404、4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