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兴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07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初字第1505号 |
案号 |
(2016)鲁0781执2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厚祥、陈翠花、赵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强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建升、牛春萍、阚景芬、陈福、赵光宇、郝兴华、青州市神娃机械有限公司、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山东瑞通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州市路得宾馆、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22 |
发布时间 |
2017-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