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81********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681民初2630号 |
案号 |
(2021)川0681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怡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2557.5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被告樊荣承担(原告同意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