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英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6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辽0404执1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抚顺市嘉禾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天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焊接式钢板仓设计合同无效。二、被告山东新天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抚顺市金永建材有限公司、抚顺市嘉禾实业有限公司设计费30万元。三、被告山东新天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抚顺市金永建材有限公司、抚顺市嘉禾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934092.52元的百分之七十,共计13953864.76元、扣除废钢板残值2636693.46元及未付出料系统工程款和电动葫芦及电焊机残值后,世纪赔偿10784471.3元。四、被告对本判决二、三项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抚顺市金永建材有限公司、抚顺市嘉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1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新天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8-22 |
发布时间 |
2019-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404执103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2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3524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