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503民初570号 |
案号 |
(2018)辽0503执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世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勇工时费及拖车费共计六千四百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世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上给付义务承担垫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沈阳世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八百二十元,由被告沈阳世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六十元,由原告李勇负担二百六十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时间 |
2018-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5021200203729 |
登记机关 |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32-4栋1#门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