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家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0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8554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2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洪根欠款人民币315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华家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曹洪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6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486元,由被告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华家忠负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泰州市金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家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