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1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双桥民初字第2888号 |
案号 |
(2018)冀08执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路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7月20日的利息681601.09元,并自2015年7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按月8.2‰计算,罚息利率按以上利率加收30%。二、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00元。三、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双滦区双塔山镇团瓢村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上款项。四、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徐振强、李瑞芬、李小磊、徐岩、刘会忠、王海英、徐景隆、徐桂芹、佟凌伟对一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09889.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4889.00元,由被告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时间 |
2018-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搏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02601124340B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美丰街7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