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7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2693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5原告张旭东租赁费7219687元;二、被告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旭东违约金3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20元,由原告张旭东负担3381元,由被告安徽星光珠宝有限公司负担6423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见附件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天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117866368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5-商4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