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2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2533号 |
案号 |
(2021)苏0925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建中、邵秀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崔锦刚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高明国、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孙建中、邵秀萍、高明国、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建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2527465628 |
登记机关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湖经济开发区上海路6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