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2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2民初543号 |
案号 |
(2017)苏1202执2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连生借款人民币118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陆连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215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23815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京一分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23215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10-20110104066886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发布时间 |
2018-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苏1202执2232号 |
立案日期 |
2017-09-07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0381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敏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330250866X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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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1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