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022民初1152号 |
案号 |
(2018)新4022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卫林工程款1 010 633.15元、鉴定费12 000元、保证金1 000 000元,合计2 022 633.15元;二、被告伊犁蓝保春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内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卫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496元,由原告张卫林负担492元,被告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 0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时间 |
2018-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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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守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748679092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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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大道308号1栋3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