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铁民一初字第00055号 |
案号 |
(2017)辽12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铁岭鸿运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099.94元;并承担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铁岭鸿运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60元,由被告铁岭鸿运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反诉原告铁岭鸿运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6元,反诉被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94元。工程量鉴定费79,000元、由原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40元,由被告铁岭鸿运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960元;质量鉴定费用及维修造价费用121,000元,由反诉原告铁岭鸿运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50,820元,由反诉被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1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发布时间 |
2017-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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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宝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25730793196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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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镇市广宁镇皂君庙胡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