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3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2民初34876号 |
案号 |
(2019)京0112执1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运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运河人家建国假日酒店、被告北京颂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经(2007)通民初字第812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被告北京运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货款三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所确定的货款35万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北京运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运河人家建国假日酒店、被告北京颂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2007)通民初字第8120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产生的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北京运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运河人家建国假日酒店、被告北京颂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2007)通民初字第8120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运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3275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被告北京运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运河人家建国假日酒店、被告北京颂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运河人家度假村有限公司运河人家建国假日酒店、被告北京颂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奥启天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时间 |
2019-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秋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69393034D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5-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