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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4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通商初字第01292号
案号
(2016)苏0612执1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款本金4650万元,支付2015年11月20日前的利息767089.38元,并按年息6.42%支付上述47267089.38元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的利息,按年息6.42%上浮50%支付上述47267089.38元自2015年12月17日至上述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对处置被告明圣化工机械(南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海门市滨海工业新区拉萨路东侧的房地产)的价款在53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房产部分的优先权为3550万元);三、被告王国祥、金淑芬、许基伟对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068元,由五被告承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不服判决的数额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5-31
发布时间
2016-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国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00134793405W
登记机关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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