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成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22********3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283民初819号 |
案号 |
(2021)吉0283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范喜庆、田淑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6154.77元,并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005%基础上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1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005%基础上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二、牟永明、范树娟、牟永彪、尹成娟、牟成学、滕雁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牟永明、范树娟、牟永彪、尹成娟、牟成学、滕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范喜庆、田淑艳追偿;四、驳回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