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3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30923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27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兴奎于2019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所欠借款本金300000元、截至2017年11月3日借款期限内利息745.89元,共计300745.89元,并给付自2017年11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37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杜海、张文明、张文英、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韩兴奎负担,于2019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被告杜海、张文明、张文英、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