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卫征龙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2********24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829民初1026号 | 
| 案号 | (2021)晋0829执11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卫征龙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卫实业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在计算利息时应扣除已经支付的500元);    二、驳回原告卫实业对被告卫京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被告卫征龙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