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603民初2265号 |
案号 |
(2018)辽0603执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金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丹东市振安区路路通水泥管厂支付工程款1849804.88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丹东市振安区路路通水泥管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48元,由被告沈阳金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汤华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821804146993 |
登记机关 |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穴市四望镇栗木村村民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