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池州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702民初903号 |
案号 |
(2017)皖1702执2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池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466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662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池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2000元。三、驳回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6元,由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586元,两被告承担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1-30 |
发布时间 |
2018-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四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7568299518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翠微苑D组团9#楼1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