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时代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3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1民初212号 |
案号 |
(2021)黑0111执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岩、徐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贾永成借款本息人民币55200元及利息(以4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时代宏对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贾永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岩、徐亚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