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尚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7********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11532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鹏华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尚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鹏华上述借款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91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尚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