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酒泉明森电子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9********857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804民初1095号 |
案号 |
(2021)桂0804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酒泉明森电子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吊车费用46700元给原告傅国荣;本案受理费968元,财产保全费487元,合计14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酒泉明森电子科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童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900762388857J |
登记机关 |
肃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