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711民初631号 |
案号 |
(2017)皖0711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3339137元及违约金(以货款3539097元为基数,违约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按日0.3‰计算;以货款3339137元为基数,违约金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0.3‰计算)、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铜陵国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7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45769元,由被告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1-01 |
发布时间 |
2018-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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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杨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769023981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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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美食广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