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永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0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02民初1018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仕富、卢永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郑汉燕借款本金9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6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7年2月16日起算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6720元);案件受理费42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郑汉燕负担130元,由陈仕富、卢永莲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