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富川华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1********941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23民初1055号 | 
| 案号 | (2021)桂1123执恢4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广西富川华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366023.1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后续利息另计)及原借款欠息807689.16元,共计6173712.28元。被告广西富川华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11月22日前清偿所欠本息及原借款欠息;二、被告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三、被告梁华生、李伟、郭宏伟、徐东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如果被告广西富川华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对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崇左市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7号(东盟商业广场)b、c幢14套商业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本案的诉讼费55016元,减半收取27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富川华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华生、李伟、郭宏伟、徐东风共同负担。六被告负担的受理费连同本案债务一并迳付原告。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管常胜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123322572941D | 
| 登记机关 | 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富川古城镇横山街(原地税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