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3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81民初3899号 |
案号 |
(2017)皖0181执2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学春于2017年9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潘林生借款本金208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童平、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案件受理费23770元,本院减半收取118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5元,由被告陶学春、童平、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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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陶学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81153580907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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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巢湖市中凯景湖豪庭A幢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