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6********3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03民初241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截止2017年10月31日,徐力、李小雪共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借款本金290200元,利息115313.86元,合计405513.86元。一、上述欠款本息共计405513.86元,自2018年4月20日起,被告徐力、李小雪每月还款5万元,2018年7月431日前将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还清(2017年11月27日之后利息以实际产生的数额为准);二、被告徐力、李小雪一次性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被告徐秀玲、杨开元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本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菊苑社区潘集中路b区70#71#72#房产对上述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503元,减半收取3751.50元,由被告徐力、李小雪、徐秀玲、杨开元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