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003民初1131号 |
案号 |
(2019)苏1003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8 981 421.1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为383 239.68元。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本案《授信协议》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支出的律师费348 739元;三、若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可就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20 999 680元优先受偿,被告江苏绿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按《应收账款债权质押通知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四、若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可就被告扬州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邮市送桥镇中兴东路南侧、星慧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扬州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定祥、秦智对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定祥、秦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003执27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79819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凌定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4663821264E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高邮市高邮镇金桥路2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