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3民初1377号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0323执恢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4 999 423.82元;二、被告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截至2017年4月21日利息100 396.53元及2017年4月22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标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6.3075%上浮50%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三、被告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 000元;以上一、二、三项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履行期内未履行本判决一、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杨友刚名下的产权证号沂源县字第10-2014110170房产在最高额抵押限额350 000元内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被告杨友刚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沂源县虹宇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杨友刚、宋珊珊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负担的一、二、三项金钱给付义务在上述第四项对登记在杨友刚名下的产权证号沂源县字第10-2014110170房产在最高额抵押限额350 000元内实现抵押权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冠芝讯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 54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 771元,案件申请费5 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时间 |
2019-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8)鲁0323执恢420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20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9982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学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3737210993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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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沂源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