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84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10590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1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常州海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22285元。二、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常州海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62228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至同年9月30日止按照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三、江苏合力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常州海螺节能科技有限以6222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7元、财产保全费3631元,合计6168元,由合力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海螺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合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海螺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02 |
发布时间 |
2018-05-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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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荣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628473997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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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