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5********0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702民初95号 |
案号 |
(2019)冀0702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峰、杜凤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张家口市桥东区鑫隆建筑器材租赁部租赁费188776元、丢失货物赔偿款112999元,共计301775元。二、被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7元,由被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峰、杜凤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702执8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7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