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龙兴集团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22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长民四初字第00031号 |
案号 |
(2015)长执字第00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吉林省龙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500万元,于2015年7月15日前偿还500万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偿还500万元,于2015年9月15日前偿还1000万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1300万元。如被告吉林省龙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剩余借款均一并提前到期。被告吉林省龙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立即向原告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未按期支付本金之日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桦甸市龙兴物贸有限公司、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桦甸市龙翔橡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湃、孙海波对被告吉林省龙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额3800万元内就被告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抵押权以外)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81800元减半收取为140900元,由被告吉林省龙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08-27 |
发布时间 |
2017-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820722862390 |
登记机关 |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吉林桦甸(省级)经济开发区(吉桦公路与北环路交汇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