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成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2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4民初4735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成中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春借款本金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顾成中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顾成中在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徐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3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