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佰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21********8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昌民二初字第555号 |
案号 |
(2016)吉0202执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吉县口前水电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吉林市万意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0元; 二、被告永吉县口前水电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吉林市万意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 三、被告吉林市鑫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在东、赵淑梅、李佰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吉林市万意典当有限公司不再要求解在民、王桂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案件受理费66,330.00元,减半收取33,165.00元,由被告永吉县口前水电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吉林市万意典当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7-07 |
发布时间 |
2016-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