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6028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2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乾禾公司折价补偿原告王国芳“工程款”42648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乾禾公司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97元,由原告王国芳与被告乾禾公司各负担3848.5元(被告乾禾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乾禾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王国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97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05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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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德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67304020X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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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曲塘镇人民东路2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