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1********0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21民初1560号 |
案号 |
(2021)鲁1621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苏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涛借款89000元及利息(以8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苏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