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华坤博大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1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2719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叶县骐顺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398.988834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6.418197万元【罚息(含复利)已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之后罚息(含复利)按年利率8.15625%及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结、计息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对刘培朝、兰艳玲共有的登记在兰艳玲名下位于叶县叶舞路中段南侧天泰花园1号楼东2单元3层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叶房私字第19169号),在抵押担保最高限额37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平顶山市华坤博大实业有限公司、杨会峰、朱朝想、王妮娜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叶县骐顺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晓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37891825257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办事处程庄村19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