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盱马民初字第0260号 |
案号 |
(2014)盱执字第01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绪明挖机款项等102500元;二、驳回原告刘绪明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泰州市九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7-30 |
发布时间 |
2016-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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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广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141940063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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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长兴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