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2866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6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6607326】。一、被告陈世萍、夏伟确认尚欠原告邓美洁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被告陈世萍、夏伟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向原告邓美洁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21年7月30日前还清(每月30日前至少还款10万元,还款顺序为先息后本);三、若被告陈世萍、夏伟未能按时依约偿还借款,则原告邓美洁有权就上述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中未受偿部分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世萍、夏伟于本协议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为21742.5元,减半收取1087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15871.25元,由被告陈世萍、夏伟、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款项由被告陈世萍、夏伟、江门市蓬江区联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邓美洁。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30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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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世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680629178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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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16幢231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