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管红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4民初1607号 |
案号 |
(2021)苏1084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管红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开林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5885110800235799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