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16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姚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云2325执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2015)姚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姚安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敏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借款期限内第4季度的借款利息6万元,另由被告姚安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二、由被告林官民对被告姚安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敏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姚安县教育局欠付其承建姚安民族中学综合教学楼工程和附属配套项目工程的尾款1197724.11元对被告姚安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敏的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清偿责任,若被告姚安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原告张敏有权从姚安县教育局欠付被告楚雄远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尾款1197724.11元中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姚安华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姚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6-02-17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官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楚雄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振兴路龙树屯安置小区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