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淮民二初字第00309号 |
案号 |
(2015)淮执字第00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175000元、利息36558.4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从2014年7月2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二、被告蚌埠市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264元,由被告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8-19 |
发布时间 |
2017-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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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368811536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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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中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