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3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7民终850号 |
案号 |
(2019)皖0722执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072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二、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陶龙梅借款本金382700元,并自2017年12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10.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支付利息,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止;三、李生花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陶龙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生花共同负担7000元,陶龙梅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安徽省枞阳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枞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生花共同负担14000元,陶龙梅负担600元。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722执66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37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生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3153940159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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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通宜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