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最高法民终587号 |
案号 |
(2019)黔0521执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维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拥军支付欠付工程款8461233.1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8461233.1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偿还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387640.48元,由周拥军负担209325.86元,由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8314.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4651.48元,由周拥军负担380831.24元,由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820.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黔0521执6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63954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9006801658871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11栋1单元28层4号[花果园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