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成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878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占武、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文菊返还借款本金65000元;二、被告董占武、贺伟向原告张文菊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6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马成强、董丽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