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创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49号 |
案号 |
(2015)穗越法执字第11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广东德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创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签订的《中秋演唱会合作协议》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创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德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032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东德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40元及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广东德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45元,由被告广州创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44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12-08 |
发布时间 |
2017-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4693554769H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501自编之九(仅限办公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