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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小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8********4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25民初395号
案号
(2021)赣1025执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袁小梅与被告王志朝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王新旺、王新磊由被告王志朝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袁小梅自愿支付两儿子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定于领取调解书之日支付3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四、原告袁小梅对儿子王新旺、王新磊享有探望权。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袁小梅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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