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小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4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5民初395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袁小梅与被告王志朝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王新旺、王新磊由被告王志朝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袁小梅自愿支付两儿子抚养费人民币10万元,定于领取调解书之日支付3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四、原告袁小梅对儿子王新旺、王新磊享有探望权。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袁小梅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