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炳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3********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1033号 |
案号 |
(2020)云0181执1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赵炳云于本判决生效后起立即支付原告项松柏工程尾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