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景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01********1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502民初5256号 |
案号 |
(2018)内0502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科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平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609980.60元,利息人民币333598.75元,支付本金罚息人民币6694.223元,利息罚息人民币14786.7263元,支付律师费50000.00元,合计5015060.30元(利息和罚息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2017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6%上浮50%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此款由被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609980.60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用合计4015060.30元于2018年3月25日前偿还完毕(按照未偿还的本金数额以逾期年利率18.9%自2017年7月18日顺延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止)。二、如被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在2017年12月25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平安支行一并申请执行(扣除调解书确定时间后已履行的部分)。三、如被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清偿债务,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平安支行有权对被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通直属他项(2016)第037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甘旗卡路以西,高载能北路以南、土地证号为通国用(2016)第00304号,使用权面积为815.75平方米、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和蒙房他证通辽市字第108041605801号项下的房产(坐落于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通字第108011101928号,建筑面积为2004.43平方米)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胡景德、李红岩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费46433.00元,减半收取23216.50元,由被告通辽沈通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景德、被告李红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8-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内0502执25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执行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38277 |